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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付生律师

周付生律师简介

周付生,男,中共党员,中南大学硕士,早年当过教师、记者,后在某省会市公安局工作18年,担任过该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(兼直属分局副局长)、案件审核委员会委员。现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、长沙市律师协会副会长,第八届湖南省公安厅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,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,湖南省法学会民营经济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,天地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党委副书记、管委会副主任、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,卓越刑辩团队创始人。

周付生律师专注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办理,至今已办理无罪案件29件(含不立案、撤案、终止侦查、不诉、免刑),缓刑案件11件,从轻判处案件16件,成功代理刑事控告13件,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十多亿元,有6件被司法部案例库收录为典型案例。

一、部分经典案例(人名均为化名)

(一)无罪案例

1.黄某虚假诉讼案。黄某与A公司签订《土地转让合同》并支付3000万元保证金,约定土地转让兜底价1.72亿元、溢价款归黄某所有。后土地被B公司以4亿多元摘牌,A公司未依约支付溢价款3亿余元,黄某起诉后经法院调解由A公司补偿8000万元。执行阶段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何某报案,称自己与黄某恶意串通、虚假诉讼。我们核实证据后提出黄某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法律意见,被公安机关采信,决定不予立案;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监督后,维持不予立案决定。该案不仅保障了黄某的人身自由,还为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.1亿元。

2.舒某虚假诉讼案。舒某对A公司享有3000万元真实债权并办理抵押担保。后经协商,由王某等三人承继该债权向法院起诉,张某报案称王某、舒某等虚构债权债务涉嫌虚假诉讼。我们提出:舒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债权债务,王某等人的债权承继于舒某,债务总金额未发生变化,并非凭空捏造,依法不构成虚假诉讼罪。公安机关征求检察、法院意见后撤销案件。

3.烨某重大责任事故案。湖南某高速发生连环事故致9死14伤,事故路段管理处养护工程科科长烨某被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我们提出: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在合法性、客观性方面存在问题,不能作为处理事故的证据;事发路段技术标准符合规范要求,烨某已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,无违规作业行为。检察机关采信该无罪意见,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4.傅某诈骗案。高新技术企业控股股东、在读博士傅某参加"区块链"研讨会后,被某县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2.5万元为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。我们申请会见并提出四点意见:傅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、无任何往来;无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行为;无证据证明其从被害人处非法获取财物;其购买、出售虚拟货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。2023年3月,公安机关以"没有犯罪事实"为由对傅某终止侦查。

5.么某违法发放贷款案。某银行支行副行长么某被控违法发放贷款上亿元。我们提出:建议A公司提供足以覆盖全部债务的新抵押物;么某的行为应定性为骗取银行贷款罪的共犯而非违法发放贷款罪;银行未遭受损失,依据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不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。公安机关采信上述意见,对么某终止侦查。

6.谢某骗取贷款案。某投资管理公司与银行人员内外勾结,帮助26家企业骗贷71笔共4.13亿元,造成银行损失3496万元。我们提出:谢某不明知、未参与骗贷行为;其2015年即已退出公司,现已过法定追诉期限。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,认为案件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不符合起诉条件。

7.黄某某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案。黄某某取得两块土地(合计20.96亩)后多次转让,被指控违法所得数额巨大。我们围绕主观故意与违法所得数额两个核心争点提出辩护意见。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、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,检察机关认为认定主观故意及违法所得均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8.崔某非法采矿案。崔某在高速公路建设施工中将开采加工的砂石料对外销售11.7万余吨,获款446万余元。我们提出:其行为本质是以合法工程建设为主、以副产品处置为辅的复合行为,是否具有非法采矿的犯罪故意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。检察机关经两次退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满足起诉条件,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9.宿某职务侵占案。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宿某被其他合伙人举报侵占合伙企业财物1000余万元。我们提出:宿某经授权可自行处理合伙企业事务,支取资金无需召开合伙人会议;其支取的系本人应得的分红款和运营激励款,并非合伙企业财物;报案人系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。公安机关以"没有犯罪事实"为由不予受案。

10.林某职务侵占案。离婚后,控制公司的前夫陈某举报林某职务侵占公司1000余万元。我们提出林某与公司之间系经济纠纷、不涉嫌职务侵占罪,并提交证据材料和法律意见,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。

此外还有多起无罪案件:某公司重大责任事故案(火灾系意外,不立案);杨某敲诈勒索案(无共谋、未获利,不立案);陈某危险驾驶案(免予刑事处罚);古某虚假诉讼案、涂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、熊某诈骗案、李某诬告陷害案、张某诈骗案、谢某诈骗案、贺某诈骗案、梁某组织卖淫案、宋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、邓某串通投标案、于某挪用资金案、谭某故意伤害案、黎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、某汽车制造企业生产伪劣产品案、石某伪造印章及侵犯商业秘密案等,分别获不起诉、不立案、撤案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等结果。

(二)缓刑案例

1.D某受贿案。工程咨询公司实际控制人D某被控与原县委书记共同受贿300万元。辩护人从特殊自首、从犯、全额退赃、认罪认罚等情节展开辩护,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,法院全面采纳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、缓刑三年。D某在审理期间重返企业稳定经营,避免了破产危机。

2.荪某走私毒品案。民营企业家荪某主动将从境外购买的、检出微量精麻类毒品成分的药水上缴缉私民警。我们提出:其主观上不明知药水含毒品成分;主动上缴并经通知到案、如实供述,属于自首;系优秀民营企业家,判处羁押刑将影响企业生产经营。法院采纳辩护意见,判处拘役2个月,适用缓刑。

3.贺某危险驾驶案。贺某酒后叫代驾回小区,取快递后自行挪车不到20米挂倒一老人致轻伤,酒精含量220mg/100ml。我们提出:贺某已叫代驾、主观恶性较小;小区内道路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"道路"有争议;已赔偿并取得谅解;家中有重病家人和未成年子女需照顾。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,适用缓刑。

4.T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。信息科技公司负责人T某受托为某商业广场提供销售代理。辩护人围绕"当事人系受托从事销售代理、非资金归集方"的主线,提出应认定从犯及自首、退赔、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。法院全部采纳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。

5.L某诈骗案。L某参与美容店"点斑修复"骗局,诈骗数额26万余元。我们提出其具有退缴全部违法所得、立功、取得谅解、坦白、初犯等从宽情节,法院采纳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,缓刑四年。

此外还有: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(从犯、认罪认罚,判二缓二);张某诈骗案(退赃、谅解,判三缓三);禹某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案(判一缓一);院某高利转贷案(全部退赃,判二缓二);文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(谅解、退赃,判三缓三);庄某开设赌场案(成功改变定性为赌博罪,不批捕后判缓刑);雷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(自首、退缴,判缓刑);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(退缴全部违法所得,判三缓三);W某受贿案(坦白、立功、退缴,判三缓四)等,均成功争取缓刑。

二、法律顾问

担任或担任过长沙市公安局及其天心分局、开福分局、长沙市金盆岭街道办事处、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等政府部门或单位的法律顾问;担任或担任过高铁科技(湖南)有限公司、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、湖南九鼎科技(集团)有限公司、湖南人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、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、湖南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。

三、社会兼职

2018年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;2022年至2027年任长沙市公安局法律顾问;2023年12月任长沙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、长沙市律师协会副会长;2024年1月任第八届湖南省公安厅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;2024年11月任湖南省法学会民营经济法治研究会副会长;2025年11月至2028年10月任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;2025年12月任湖南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、湖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。

四、个人荣誉

2018年至2025年,先后荣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"发展之星""精诚合作奖""业绩先锋奖""业务成果奖""伯乐奖""优秀律师""优秀讲师""优秀专委会主任""优秀案例""优秀法律文书"等荣誉;2021年获中共湖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"优秀共产党员"、湖南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"优秀委员";2022年被所党委授予"党员标兵律师"称号;2025年7月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"刑事辩护(商事犯罪)卓越律师10人"荣誉。

律师专长
  • 刑事辩护
  • 毒品犯罪
  • 公司犯罪
  • 刑事自诉
  • 经济犯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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